轉蛋法通過了!業者應公開遊戲活動與商品中獎率 屢勸不改最重罰50萬
網路遊戲實況主丁特揭發,某網路遊戲的機率性道具實際製作機率遠低於官方公告機率,引起遊戲玩家們連署「轉蛋法」,後續經濟部著手修正「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。
行政院消保處今指出,已審議通過經濟部所研擬草案,增訂應揭露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,將由經濟部依法公告。未來若業者違法,且沒在期限內改善,將開罰 3 萬到 30 萬,再不改最重可罰到 50 萬元,且可按次處罰。
消保處表示,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中獎機率公布與否,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,也容易衍生消費爭議,因此增訂業者應於官網首頁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,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;而為了讓應揭露範圍更明確,也將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,意指遊戲內消費者付費後,取得機會中獎商品,或另完成活動設定條件始能獲得獎項的機率,機率則應以「數字百分比(%)」記載。
消保處指出,明定機率揭露的範圍包括「有提供直接或間接、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」,亦即,只要涉及付費購買,不論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形式如何轉換、轉換次數,都應公布中獎機率。例如:
(一) 直接:消費者付費後直接取得者。例如: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 A(虛擬商品),業者應揭露香水 A 的中獎機率。
(二) 間接:消費者付費後間接取得者。例如: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 A,再用 3 瓶香水 A 合成 1 瓶香水 B,業者亦應揭露合成香水B的機率。
(三) 部分:若商品取得或參與活動需要付費,有部分費用必須由消費者支出。例如:拿鑰匙開寶箱,道具寶箱可透過打怪免費取得,惟活動鑰匙必須消費者花錢買,則寶箱取得之商品亦應揭露機率。
(四) 全部: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,消費者必須負擔全部費用。例如:拿鑰匙開寶箱,活動鑰匙及道具寶箱皆要花錢才能取得,寶箱取得之商品自應揭露機率。
消保處提醒,購買機會中獎商品或參與活動,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獎項;在付費購買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前,消費者應先確認該商品或活動是否清楚揭露機率,並詳閱中獎資訊,避免衝動消費、過度投入金錢卻無所獲。
消保處也呼籲遊戲業者誠實公布機率,充分揭露中獎資訊,所提供契約應符合「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,若不符規定,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 規定,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;再不改,再處 5 萬元以上、5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